什麽是騙醫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並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醫療保險詐騙行為有:1,允許或誘導非參保個人以參保人名義住院。2.應由參保人員個人自費支付的醫療費用,應向醫療保險基金申報支付。3、在醫院掛床或將能夠門診治療的參保個人收治住院。4、對參保個人采用重復掛號、重復或無指征治療、分解住院等方式過渡醫療或提供不必要的醫療服務。5、違反醫療保險藥品範圍或藥品品種的規定,進行過度用藥、重復用藥、違規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藥品,或自行分解、更改處方等。為被保險人個人配藥。6.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並入定點醫療機構費用,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7、協助參保人員個人承擔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或統籌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