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全面推行證券發行註冊制,大力發展創業投資、權益類基金。註冊制改革分三步走,即從科創板到創業板、再到全市場的“三步走”的改革布局,由此“探索形成符合我國國情的註冊制框架”所謂“全面推進”,更重要的是“統籌推進”。不僅是交易實行20%漲跌停,易會滿提到了四個方面的“關鍵制度創新”,按次序分別是“交易、退市、再融資和並購重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
第六條 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壹監督管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