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員可以申請相關醫療救助:(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二)特困供養人員;(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醫療救助采取下列方式:(壹)對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二)對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後,個人及其家庭難以承擔的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自負費用,給予補助。醫療救助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資金情況確定、公布。申請醫療救助的,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經審核、公示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和特困供養人員的醫療救助,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直接辦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相銜接的醫療費用結算機制,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便捷服務。國家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急重危傷病患者給予救助。符合規定的急救費用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疾病應急救助制度應當與其他醫療保障制度相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