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維修基金的所有權屬於業主,業委會負責房屋維修基金的集中管理和使用。根據刑法第91條第二款規定,維修基金應當視為公共財產。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區使用的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出售單位收取的維修資金歸全體業主所有。第七條規定,維修基金閑置時,車隊可用於購買國債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外使用,嚴禁挪作他用;第18條規定,維修資金代管單位違反本辦法挪用維修資金或者造成維修資金損失的,由當地財政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領導的行政責任。本案中的維修基金是由居民籌集和繳納的。從法律上講,它屬於所有居民。挪用維修基金的行為造成了集體利益的損失,屬於職務侵占罪,可以向當地派出所或者檢察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