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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辦理社保基金案件的體會

假證,偽造印章,幫人騙保

詐騙社保基金可追究刑事責任。

壹些單位和個人想盡辦法騙取社保基金,已經觸犯了法律。濟南中院刑二庭庭長劉長利表示,以提供虛假憑證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社保基金的,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為詐騙分子偽造印章的法律責任是什麽?濟南市公安局法制處處長孫兵表示,為保險詐騙分子偽造印章的,應當按照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或者結合偽造的對象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企業工作人員收受個人錢款,為人身保險詐騙提供便利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山東順源律師事務所律師韓文勇表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收受個人錢款,為詐騙分子提供便利的,應當按照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受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收受個人財物,為保險詐騙人提供便利的,按照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