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市場上有很多成分、質量、療效相當的藥品,價格卻各不相同。針對這類藥,醫保基金通常會規定固定參考價。如果藥價超過參考價,投保人有兩種選擇:自付超額部分,或改買其他療效相當的藥品。郭洋發現,實踐中,投保人壹般不願自付超額藥費,制藥公司也就較少提供價格超出限額的藥品。
德國市場上的藥品可分為專利藥和仿制藥兩種。新藥受到專利保護,允許自由定價。專利保護到期後,生產仿制藥的企業不斷出現,藥品價格也就隨之下降。按照規定,如果醫生沒有開出特定藥品,只是註明某種有效成分,藥店人員有義務向消費者出售效果相當、價格低廉的仿制藥。
醫生從藥企拿回扣的現象德國同樣存在,但並不常見。郭洋從柏林壹家藥店得到的解釋是:首先,藥店主要銷售醫保基金與藥企達成協議的藥品,醫生影響力有限;另外,如果壹名醫生經常給患者開過多的藥,醫保基金會從統計數據中發現,並要求醫生支付相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