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維修資金列支範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3、物業或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4、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業主持有關資料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列支。
5、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
6、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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