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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單位賬戶銷戶手續

法律分析:1。註銷登記前,單位應按規定清理賬戶。核實員工姓名和身份證號碼;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規定處理;符合住房公積金註銷提取條件的,通知職工辦理提取手續;不符合住房公積金賬戶註銷提取條件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將轉入管理中心集中管理。

2.單位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領取《住房公積金單位狀態變更申請表》,填寫並加蓋單位公章(公章已銷毀的,出具主管部門或工商部門的證明),持下列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辦理住房公積金單位註銷登記和銷戶手續:

3、註銷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後,服務網點應收回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證。

4、單位聯系不上,經與有關部門核實,單位已註銷的,由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辦理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註銷手續。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破產的,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並自完成變更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轉移或者封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