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政撥款收入:本級財政部門當年撥付的財政預算資金,包括壹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和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壹般公共預算撥款:本級財政部門當年撥付的壹般公共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當年同級財政部門撥付的政府性基金。
2.財政專戶撥付的非稅收入:作為部門業務收入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
3.非稅收入: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業務活動和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不包括財政專戶撥付的非稅收入。
4.其他收入:各種收入(包括營業收入、掛靠單位繳款等。)以外的預算單位取得的“壹般公共預算撥款、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非稅收入和財政專戶核撥的非稅收入”。
5.用公共資金彌補收支結余:指在預計當年“壹般公共預算撥款”、“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財政專戶撥付的非稅收入”、“非稅收入業務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結轉和結余資金”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時,用以前年度積累的資金彌補本年收支結余。
6.上年結轉和結余資金:指上年未完成,結轉本年並按原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以及項目完成後形成的資金。
7.上級補助收入:指省級補助收入。
8.基本支出:指預算單位為保證其正常運轉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9.項目支出:指預算單位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而發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