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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基金2020年新政策

維修基金2020年新政策

目前我國執行的是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住宅專項維修管理辦法》,限行有效。但是根據其中的規定,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制定出符合當地的管理辦法。

例如2020年9月17日,海口市住建局發布《海口市住宅專項維修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告,其中規定:

1、新建住宅的業主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首期專項維修,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專項維修的數額為六十元。

2、已出售的商品住宅,由業主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專項維修存入專項維修專戶。在辦理不動產登記時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或非住宅,由建設單位作為業主壹次性交存首期專項維修。征收安置房屬於商品住宅的,由開發建設單位和被征收安置人協商約定交存;沒有約定的,由被征收人交存。

3、業主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專項維修的,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