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明確規定:
第三條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中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以及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1)出納;
(2)審計;
(3)資本和基金會計;
(四)收入、支出、債權債務的核算;
(五)人員工資、費用、財務成果的核算;
(6)核算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
(7)總賬;
(八)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九)會計機構會計檔案的管理;
(10)其他會計工作。
財務文員是指負責基礎會計工作的人。
財務文員的主要工作如下:
1,審核公司財務單據,整理檔案,管理發票;
2、統計、打印、登記、保管、提交各種公司報表和報告;
3.協助上級部門在公司財務部內部進行溝通協調;
4.保管和分發本部門的辦公用品和設備;
5.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