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調整汙水處理費標準。居民自來水價格中每立方米汙水處理費標準由0.82元調整為0.90元,提高0.08元。
第三,調整水利工程供水價格。市自來水集團公司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由每立方米1.05元調整為1.08元,提高0.03元。
四、根據《天津市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征收管理辦法》(津[1998]88號)的有關規定,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仍按基本水價的10%征收。
動詞 (verb的縮寫)根據上述因素,相應調整居民自來水銷售價格。自2010 110起,居民自來水價格由每立方米3.90元調整為4.40元,漲幅為0.50元。
西青開發區靜海自來水公司、津南自來水公司、賽達自來水公司居民自來水銷售價格也按上述價格水平執行。
六、具體收費方式為:對使用ic卡水表的用戶,調整後的價格從2010 11購買水起執行;每月抄表的用戶,自2月10+1抄表水量起執行調整後的價格;每兩個月抄表壹次的用戶,從2011 1 1抄表日起執行調整後的價格。
七、各有關部門和供排水企業,應精心組織,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要加強水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八、供排水企業應加強管理,提高服務水平。供水企業要進壹步完善機制,挖掘潛力,減少漏損,提高供水質量,努力為人民服務。要加強汙水處理費的管理和監督,增加汙水處理量,努力運用科技手段提高汙水處理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