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壹)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根據《雲南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由用人單位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七級22個月、八級18個月、九級13個月、十級7個月。
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七級8個月、八級6個月、九級3個月、十級2個月。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