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基金會監事需要專職。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基金會的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登記管理機關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選派。監事的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最長不超過5年,期滿可以連任。此外,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也不得從基金會中獲得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