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懲治貪汙賄賂犯罪活動,司法解釋規定,貪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贈等特定款物的,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但在實踐中,該司法解釋能否適用於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尚不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