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類機構發行的產品將被禁止代銷:第壹類是沒有銀監會、證監會或保監會頒發牌照的機構,包括第三方理財機構和地方交易場所;第二類是受“三會”監管,但不持牌的金融機構。但政府債券、實物貴金屬和銀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