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失業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六條失業保險基金由市、州統籌。中央和省在長沙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由行政單位轉制的企事業單位管理機關的職工失業保險,由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辦理。
擴展數據:
湖南省失業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壹條為了實施失業保險條例,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參加失業保險並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失業後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支付失業保險金和其他費用。
本辦法所稱失業人員,是指中止就業、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用人單位未支付工資或者生活費並進行失業登記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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