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除按第十壹條第二款規定的比例計入個人賬戶外,其余部分建立統籌基金,由重慶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統壹管理,統籌基金按規定用於支付職工住院醫療費用和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
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為:
在壹級甲等醫院住院為統籌地區上年度人均繳費基數的5%;
二級醫院住院為統籌地區上年度人均繳費基數的8%;
三級醫院住院為統籌地區上年度人均繳費基數的11%;
1年內多次住院的,最低支付標準在上述標準基礎上降低1個百分點。
②統籌基金的支付限額和比例。
(壹)統籌基金對職工個人的年度支付限額為統籌地區上年度人均繳費基數的4倍。
(二)職工住院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支付限額以下的,由統籌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醫療費用最低起付線至5000元(含5000元)的部分,45周歲以下職工支付70%,45周歲以上(含45周歲)職工支付75%,退休人員支付85%;剩下的付錢。
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醫療費用,45歲以下職工75%,45歲以上(含45歲)職工80%,退休人員90%;剩下的付錢。
對10000元至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45歲以下職工支付80%,45歲以上(含45歲)職工支付85%,退休人員支付95%;剩下的付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