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我國目前的失業保險標準是壹個復雜的問題。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我國失業人員第壹年可以領到標準工資的60-70%,第二年只能領到50%。事實上,各地往往低於這個標準。
因為標準工資不包括工資之外的其他收入,而現在其他收入占職工標準工資的比重相當大,顯然標準工資和職工收入的差距很大。近幾年物價水平不斷上漲,這個標準明顯偏低,應該適當提高。提高多少,有壹個失業救濟替代率的問題,即失業救濟與工資收入的替代關系。據測算,目前失業救濟替代率約為40%,而國外失業救濟替代率壹般為60~80%。
幾個月可以領失業金?
據了解,根據失業保險相關法律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累計繳費時間的不同分為三個檔次: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最長可領取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最長可達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0年的,最長可以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是指在我國強制實施立法,由我國用人單位、職工個人和財政補貼共同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計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保證其基本生活,並通過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方式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