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商品房在出售時,購房者和售房單位應當簽訂相關的維修基金繳納協議。購房者應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出售單位收取的維修基金屬於全體業主,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第七條維修資金應當存入銀行專戶,專款專用。為保證維修基金的安全,維修基金閑置時,除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範圍外,嚴禁挪作他用。
第九條業主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商品房銷售單位應當將收取的維修基金移交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也就是說,購房者要繳納維修基金。但這只是對公共部分的維護。如果是非公共部位的房屋質量問題,開發商應承擔保修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