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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動用維修基金新規

法律分析:壹是改變表決方式、提高表決效率。原來的規定是“面積和人數雙過半同意”(即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重大事項“雙過2/3同意”。二是大幅度降低使用維修基金的表決門檻,即由全體業主的“雙過2/3同意”降為經參與表決的業主“雙過半同意”即可。三是增加了緊急情況下,可以直接申請使用維修資金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同決定:(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八)改變***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九)有關***有和***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業主***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