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基金設立章程中明確規定有基金解散的條件(如基金凈值跌到約定值、基金管理人出現重大問題,等)。主要的程序包括:
1)基金解散須由基金管理人組織由相關利益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持有人等)***同參與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商定解散基金的具體細節問題;
2)基金管理人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清算組由管理人、托管人及相關中介服務機構組成。
3)清算組作出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並公告。
4)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份額比例進行分配清算後的剩余基金財產。
5)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解散之前、之中、之後的各個環節要及時通過權威媒體向社會公眾發布解散的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