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