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參照股票互聯互通,明確相關制度安排。交易型開放式基金應當納入互聯互通交易和登記結算安排、投資者適當性、兩地跨境監管合作等內容。,參照《關於互聯互通的若幹規定》。此外,明確《互聯互通規定》第十二條不適用於境外投資者通過互聯互通投資境內交易型開放式基金。
三是明確投資者識別碼安排。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北向投資者識別碼系統與南向投資者識別碼系統的互聯應用。
四是明確了證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相關要求。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人在開展港股通下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相關業務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參照《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參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互聯互通指引》、《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使用香港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
五是明確了業務實施細則的相關安排。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結算分別制定或修改相關業務規則,並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後實施。
下壹步,證監會將組織上交所、深交所、中國結算公司穩步推進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互聯互通的準備工作,正式推出時間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