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銷售人員應當與其所在機構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的基金銷售聘用合同。
基金銷售人員應當熟悉所推薦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發行公告、產品特點和基金銷售業務流程。
基金銷售人員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所在機構的業務制度,忠於職守,規範服務,自覺維護所在機構和行業的聲譽,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
基金銷售人員從事基金銷售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勤勉原則。基金銷售人員應當本著對投資者高度負責的態度執業,切實履行職責。
(2)誠實守信原則。基金銷售人員應當忠於投資者,誠實公正、合法執業,如實告知投資者可能影響其利益的重要情況。
(3)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基金銷售人員要把投資者的利益放在個人和機構的利益之上。
基金銷售人員不得從事與其機構和投資者合法利益相沖突的活動或者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業務。
基金銷售人員要熱情真誠,穩重大方,與投資者互動時語言和行為要有禮貌。
基金銷售人員在向投資者介紹基金時,應首先進行自我介紹,並出示身份證明和資格證書。
基金銷售人員向投資者推薦基金時,應當征得投資者的同意。如果投資者不願意或者不方便接受推薦,基金銷售人員應當尊重投資者的意願。
基金銷售人員在向投資者宣傳和銷售服務時,應當公平對待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