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物業竣工後,開發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部門申請綜合驗收。綜合驗收合格的,方可辦理移交手續。
第三十條 物業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物業管理工作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壹條 物業業主委員會成立後,開發建設單位將物業管理移交給業主委員會,並提供下列資料:
(壹)物業建設各項批準文件;
(二)物業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
(三)房屋及配套公用設施、設備竣工圖;
(四)地下管網圖;
(五)質量驗收資料;
(六)其它必要資料。
第三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移交物業時,應按下列標準壹次性無償提供管理用房,其產權歸全體業主***同所有。
(壹)物業建設面積5萬平方米以下的為100平方米;
(二)物業建設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為150平方米。
開發建設單位應按物業總建設面積千分之五的比例,以成本價壹次性提供物業管理經營用房,其購置費用可從物業維修基金中暫支,其收入首先用於抵頂購房款,然後用於補充物業管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