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中形式的後備基金:是指由國家或地方財政統壹建立的後備基金。它既有實物形態,也有貨幣形態,是國家政權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實現的。
(2)分散自保的後備基金:是指由個別經濟單位自身提存、自留自用、解決本單位財產和其他損失的壹種後備基金。
(3)互助型的後備基金:合夥出資,***同承擔責任,但無商品交換關系。
(4)保險形式的後備基金:又稱保險基金。保險機構運營,基於商品交換關系和等價有償原則,由具有相同風險顧慮的人,根據約定的條件,依靠多數投保人繳納保費形成的後備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