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的參與人是可以變更,但是變更必須要符合國家的政策。
法律依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依托單位基金工作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實施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托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變更或者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準:
(壹)項目負責人不再是本依托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二)項目負責人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項目負責人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四)其他需要由依托單位提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