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卡上的醫保個人賬戶資金本身具有抵消風險的功能,提前透支實際上損害了醫保卡持卡人的利益。市民用社保卡消費日用品,賠了救命錢。
所以社保卡只能用於醫療消費。如果用於購買生活用品,不僅違反了國家醫保規定,而且在壹定程度上屬於騙取醫保基金的違法行為,會導致醫保基金流失,損害參保人自身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醫保卡只能用於在定點醫院購買定點藥品,醫保卡只能用於個人門診、購藥和住院,也就是說使用醫保卡不能購買非醫保藥品目錄上的產品。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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