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代管基金應當作為企業長期負債進行管理。
代管資金應當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並定期接受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使用人的檢查和監督。
代管基金的凈利息收入,經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使用人同意後,轉入代管基金使用和管理。
第五條企業有償使用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使用人提供的管理用房、商業用房和設施設備的,應當設立備查簿單獨進行實物管理,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支付相關費用(如租賃費、承包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