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可以主張依據股東名冊行使權利。即股權轉讓協議的生效並不壹定導致受讓方成為股東,即受讓方在簽訂生效的股權轉讓協議後仍不能立即享有股東權利,而是在股東變更登記後開始享有股東權利。實踐中,部分受讓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後不配合受讓方進行股權變更登記,損害了受讓方的相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