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扶貧辦關於做好扶貧對象死亡人員撫恤金認定工作的通知》(郭凱明電[2021]1號)精神,請各鄉鎮(場)、各部門、各單位按以下要求進行調查。
壹是將10月2013 1至2020年2月12 31期間死亡的各級各類人員(含村幹部、臨時工)納入認定範圍。具體情況包括:在扶貧工作中或者扶貧崗位上,因工犧牲或者因病犧牲的;在扶貧工作中或上下班途中,因意外事故死亡的;在保護窮人、因事故死亡的人的生命和財產等方面。
二、納入鑒定範圍,被鑒定為烈士、犧牲、因工死亡的。對烈士遺屬、因公犧牲人員和因公犧牲人員發放壹次性撫恤金。月工資收入低於當地村支書報酬的,按照村支書報酬標準計算收入。已實行壹次性撫恤金的,按照新認定類型對應的壹次性撫恤金標準補足。實施壹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規定由單位、地方政府和工傷保險基金共同承擔。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落實撫恤優待政策,對烈士家屬、因公犧牲人員和因公殉職人員給予長期救助和慰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