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生育保險按以下方法計算。法律依據是勞動部《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八條規定,企業下崗職工的生活費由企業按照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支付,生活費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重新就業的下崗職工,在法定產假期間,依法領取生育津貼;未參加生育保險的企業,發放原工資。
《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女職工依照法律法規享受產假。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因此,生育津貼的支付主體是社保機構。支付過程是將生育津貼轉入雇主的社會保障賬戶,並轉交給女雇員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