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商品房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前將首期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已出售公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前將首期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房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或者交由出售單位存入公房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應當自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第十三條未按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向買受人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