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住院夥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
第三,輔助器具的費用;
四、停工期間的工資,工資勞動者停工期間的原工資福利待遇,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重傷或特殊情況,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5.帶薪停工期間的護理費;
六、壹次性傷殘津貼;
七、解除勞動關系時,工傷保險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