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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益基金會取得勞務個人所得稅

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稅法第六條第二款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不需要再交納個人所得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