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二條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和人體結構上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某種組織或者功能異常,完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殘疾標準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