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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七十六條以獲取利潤並分配給股東和其他投資者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是營利性法人。營利性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第87條(非營利法人之定義)以公益或其它非營利為目的,不以投資人、創辦人或會員分配利潤者,為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第九十六條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鄉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是特殊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本質是法人可以和自然人壹樣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成為具有權利和義務的民事主體。《民法典》根據法人設立目的的不同,將法人分為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和特殊法人。
法人的董事、執行機關或決策機構的董事及其他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