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參保人應在分娩次月起或累計參保滿12個月後(生育或終止妊娠時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未滿12個月的)壹年內由用人單位或個人攜相關資料到人社基金中心部門辦理生育津貼零星報銷手續。1、在職職工生育的,由用人單位辦理申領手續(職工享受產假期間,用人單位因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等客觀原因或者無正當理由未墊付生育津貼的,職工本人可以在產假結束後壹年內,直接向人社基金中心部門申請撥付生育津貼);2、城鄉居民或靈活就業人員住院分娩的醫療費用未能在醫療機構完成現場結算的,由個人辦理申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