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五條商品房銷售時,買賣雙方應當簽訂維修資金繳納協議。購房者應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出售單位收取的維修基金屬於全體業主,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維修基金的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六條公有住房售後維修資金來源於兩部分:1。銷售單位應按壹定比例從銷售價款中提取。多層住宅原則上不低於銷售價格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銷售價格的30%。這部分資金歸賣出單位所有。2.購房者應當按照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出售單位收取的維修基金屬於全體業主,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的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七條維修資金應當在銀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為保證維修基金的安全,維修基金閑置時,除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範圍外,嚴禁挪作他用。維修基金戶壹般按單套住宅設立,具體辦法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