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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個人自費和自費的區別

住院個人支付和個人支付的區別如下:

1,醫療保險統籌支付:用統籌賬戶內的資金支付參保人的相關醫療費用,參保人無需另行支付;

2.個人自付:屬於醫保基金支付範圍,部分藥品、物品、材料需要參保人先行支付;

3.個人費用:超出醫保基金支付範圍的藥品和物品,由被保險人全額支付。

職工在結算年度內首次住院的起付標準根據不同級別的醫院確定。三級醫院,在職職工(含靈活就業人員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起付標準為800元。參保人員每次住院,起付標準以內的醫療費用由個人承擔,也可以用以前年度個人賬戶余額沖抵。在結算年度內,每次住院發生的費用按規定計算後,其余部分按當年住院和門診特定項目累計費用直接進入相應醫療保險基金結算部分:4萬元以下部分按職工90%、退休人員95%的比例結算;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壹按95%的比例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文章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