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含義:
存款保險基金,即保險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繳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存款人支付投保存款,並采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和存款保險基金的安全。
二、基金的來源:
根據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1是保險機構繳納的保費;
2.是保險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
3、是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的收入;
4.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遵循原則:
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性、流動性、保值增值的原則,將存款存放於中國人民銀行,投資於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等高等級債券,或者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第四,其他:
條例還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和存款保險基金收支報表,並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