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員從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保後,應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法定退休年齡。連續中斷繳費3個月的,視為被保險人中斷繳費。
參保人重新參保時,本統籌地區非農業戶籍人員連續繳費滿6個月方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非農業戶籍人員從重新參保繳費的第二個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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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建立居民醫保調節基金制度,平衡市、區居民醫保基金收支。市、區按年度基金收入預算的5%計提,調劑總額達到全市年度基金支出預算的20%後暫停提取。
建立居民醫保基金審計制度,定期開展政策執行、基金收支、基金管理和運營等審計,確保基金安全。因重大疫情、災害和重大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同級人民政府另行安排。
第三十八條?建立居民醫保繳費和待遇正常調整機制,使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需求相適應。人社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政策調整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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