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參合人員報銷住院費用,應提供身份證、戶口簿、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卡)、住院病歷、醫療費用清單、轉診證明、醫療費用收據等報銷憑證。?
參合人員在實行即時報告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在治療結束後出院並獲得報銷補償時予以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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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居民醫療保險基金銀行計息按國家社會保險基金計息的有關規定執行。建立居民醫保調節基金制度,平衡市、區居民醫保基金收支。
市、區按年度基金收入預算的5%計提,調劑總額達到全市年度基金支出預算的20%後暫停提取;當累計總量小於20%時,將恢復提取。
第三十八條?建立居民醫保繳費和待遇正常調整機制,使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需求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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