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壹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的維護和養護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需要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三條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住宅建築單體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部位和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