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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問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 )。

答案:B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l/3;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