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對債貸組合的核心表述為“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經營性專項收入(以下簡稱專項收入,包括交通票款收入等),且償還專項債券本息後仍有剩余專項收入的重大項目,可以由有關企業法人項目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根據剩余專項收入情況向金融機構市場化融資。”
《通知》對專項債作為資本金的核心表述是,“對於專項債券支持、符合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具有較大示範帶動效應的重大項目,主要是國家重點支持的鐵路、國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進國家重大戰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電、供氣項目,在評估項目收益償還專項債券本息後專項收入具備融資條件的,允許將部分專項債券作為壹定比例的項目資本金,但不得超越項目收益實際水平過度融資。”
可以看出:
壹是融資主體不同。前者的融資主體是企業法人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融資,而後者的融資主體是地方政府;
二是融資前提不同。前者的前提是項目收益能夠覆蓋專項債本息和貸款本息即可,而後者必須是符合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項目,主要是鐵路、高速公路、供電、供氣項目,範圍要窄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