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實行外商投資項目分類管理制度。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總投資6543.8億美元(含增資,下同)、總投資5000萬美元(含)以上的鼓勵類項目、允許類項目和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項目申請報告;鼓勵類項目、總投資6543.8億美元以下的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項目由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核準,其中限制類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準,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下放該類項目核準權限。”
2、2010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幹意見——國發[2010]9號;
(十六)《外商投資產業目錄》中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和允許類項目,由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核準,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需要國務院有關部門核準的除外。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外,在加強監管的前提下,國務院有關部門可將其負責的審批事項下放地方政府審批,設立服務業領域外商投資企業(金融、電信服務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