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產權界定和資產處置
事務所產權界定和資產處置應堅持“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通過對事務所存量資產的清查,確定資產總額,界定產權,處理凈資產,切斷與掛靠單位的經濟關系。資產處置要按照財政部《關於會計師事務所改制中產權界定與資產處置問題的通知》辦理。
(二)員工安置與補償
事務所脫鉤改制基準日前由掛靠單位調派到事務所的人員,凡符合離退休條件的由掛靠單位辦理離退休手續;凡不符合離退休條件、未繼續留在事務所工作的人員,由掛靠單位安排;因掛靠單位機構調整等原因造成事務所員工下崗或自謀職業的,由事務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養老、醫療、失業保險,並支付相應的安置費用。
事務所脫鉤改制基準日前除已享受離退休待遇的人員外,原在編人員繼續留在事務所工作,如未參加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的,在脫鉤改制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所需費用從事務所的營業收入和提取的各項基金結余或凈資產中解決。事務所終止或被撤銷,其員工安置費用和各項社會保險統籌費用,原則上由掛靠單位解決或在事務所財產清算中解決。
(三)黨團、工會關系及外事管理
脫鉤改制後的事務所其員工黨團、工會關系,建議交由人才交流中心或經批準的有關機構管理。脫鉤改制後的事務所其員工需要辦理出國(境)手續的,由事務所向人才交流中心或經認可的有關機構提出申請,報有關部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