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年累計超過1.8萬元以上部分的支付比例提高至60%。全年累計超過城鄉居民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支付比例提高至90%。
2、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提高至40萬元。連續參加本市城鄉居民醫保2年及以上的參保人員,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提高至45萬元。對屬於享受醫療費用減免待遇的社會醫療救助對象的參保人,不設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